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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民初858号

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奇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赵奇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858号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兴和苑。法定代表人赖仕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奇聪,男,出生于1981年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奇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以被告与原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佳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