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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733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本院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6)陕052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4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李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33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受偿,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