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本院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6)陕052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4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李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33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受偿,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