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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368-1号

周立春与当阳市新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立春,当阳市新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368-1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春。被执行人当阳市新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庙前镇新场村。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劳仲案字(2014)第203号仲裁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当阳市新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立春赔偿款32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38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当阳市新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3238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当阳市新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323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当阳市新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