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催38号
申请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高庄办事处吴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周美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熙文,男,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报人:滕州市恒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显常,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汇票号为3090005327353850,出票日期2016年2月1日,到期日期2016年8月1日,出票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收款人: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滕州市恒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绪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