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3615号
申请执行人:韦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许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立案执行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许某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许某的财产报告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张法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