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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3615号

韦青与许明艺离婚纠纷2016执361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某,许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3615号

申请执行人:韦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许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立案执行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许某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许某的财产报告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张法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