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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6378号

李某与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378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邝某。

被告:满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6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6日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原夫妻存续期间有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来鹤小区12号楼3单元6层西户的房产一套,因离婚诉讼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未判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现因原、被告双方就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涉案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来鹤小区12号楼3单元6层西户的房产,无产权证书,不具备评估审计条件,且双方对该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荣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满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