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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1431号

晁金与青海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小军、刘保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晁金,青海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小军,刘保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431号

原告:晁金,女,土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丹,西宁正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青海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潘东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耀娟,方圆第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小军,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耀娟,方圆第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保生,男,汉族。原告晁金与青海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小军及刘保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晁金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晁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晁金负担。

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忠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