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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64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与陈响明、孙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08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陈响明,孙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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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住所地:娄星区。负责人刘东红。被执行人陈响明。被执行人孙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响明、孙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陈响明名下的湘K×××××小车与其名下的产权证号为0××7、0××4号两处房产均予以了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响明、孙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湘1302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武

审判员  朱焕华

审判员  刘艳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