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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刑初758号

文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当事人
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7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辩护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6)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寨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起,被告人文某某受他人雇佣及安排,在上海市田东路XXX号XXX指压店,实施卖淫女管理、抽取嫖资等行为,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招嫖活动。2015年7月22日,公安人员至上述卖淫场所将被告人文某某及谢某甲等六名卖淫嫖娼人员抓获,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触犯了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文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低,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不仅有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还有证人杨某、谢某甲、柴某、易某某、王某、谢某乙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态度,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文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