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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074号之一

杨良洁与吕久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良洁,吕久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良洁,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吕久义,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吕久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久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广润花园中心广场2号楼206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