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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4007号

原告王纪翔与被告张金虎、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纪翔,张金虎,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4007号

原告:王纪翔,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告:张金虎,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

第三人: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门外小卫街友谊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苏,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翔,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纪翔与被告张金虎、第三人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王纪翔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纪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纪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见习

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