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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行审341号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厦门第二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厦门第二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03行审34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四里6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袁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焦建敏,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厦门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体育东村育秀里59-61号。负责人张春柱。违法建设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体育东村育秀里59-6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厦门第二分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厦思城执〔2011〕010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因文书送达有瑕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核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叶萍

审 判 员 魏 江

审 判 员 蔡 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林思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