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刑更354号罪犯钟继泉,男,生于1975年7月13日,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敦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继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以(2014)酒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改造思想。政治考试121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毛衣编织岗位上,能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时保证质量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共记功1次,记表扬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继泉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继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七日(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臻
审 判 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许万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海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