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234号
原告:刘伟,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4000053796。
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该公司经理。
被告:雷举源,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王学英,女,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伟于2016年8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熊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汪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