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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5234号

刘伟与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伟,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234号

原告:刘伟,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4000053796。

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该公司经理。

被告:雷举源,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王学英,女,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伟于2016年8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熊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汪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