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292号
原告:张国强,男,居民身份号码×××5111,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被告:李智良,男,居民身份号码×××5119,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被告:罗兵,女,居民身份号码×××5129,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原告张国强诉被告李智良、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张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受理费115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
审判员 陈春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