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1民初2292号

张国强与李智良、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国强,李智良,罗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292号

原告:张国强,男,居民身份号码×××5111,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被告:李智良,男,居民身份号码×××5119,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被告:罗兵,女,居民身份号码×××5129,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原告张国强诉被告李智良、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张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受理费115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

审判员  陈春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