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柳某,女,1986年出生,住岱岳区徂徕镇。被执行人洒某,男,1984年出生,住泰山区省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某与被执行人洒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宝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