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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1265号

福州环达机械有限公司与郭秀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1265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郭秀平,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福州环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秀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仓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秀平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受理费7019元,本院民一庭于2016年5月3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秀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陈 光执行员 施潇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汉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