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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3228号

高锡培与刘铨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锡培,刘铨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锡培,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铨钊,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高锡培因与被上诉人刘铨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锡培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高锡培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锡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