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443号之一
原告:刘小光。
被告:徐慧娟。
原告刘小光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刘小光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小光负担。
审判员 王福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