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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2443号之一

刘小光与徐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小光,徐慧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443号之一

原告:刘小光。

被告:徐慧娟。

原告刘小光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刘小光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小光负担。

审判员  王福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