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8民初640号
原告: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定南县东环南路御水尚都。
法定代表人:李少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章,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学奇,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学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郑学奇已交清房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江西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叶越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