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1266号

陈智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266号罪犯陈智军,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8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罪犯陈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7.9分。该犯已于2016年7月12月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许志成

审判员  肖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