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875号原告廖玲,女,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唐某,重庆市南岸区大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尊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5号附10号,工商登记注册号500108000482708。法定代表人邹素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玲诉重庆尊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廖玲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玲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 流
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
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 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