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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3005号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与温长建、易晓霞、易远宏、成都宏昊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温长建,易晓霞,易远宏,成都宏昊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005号

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三段***号。

负责人:殷昌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霞,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长建,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易晓霞,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易远宏,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成都宏昊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温长建。

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与被告温长建、易晓霞、易远宏、成都宏昊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温长建、易晓霞、易远宏、成都宏昊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 嘉

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

人民陪审员  熊成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