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005号
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三段***号。
负责人:殷昌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霞,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长建,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易晓霞,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易远宏,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成都宏昊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温长建。
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与被告温长建、易晓霞、易远宏、成都宏昊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温长建、易晓霞、易远宏、成都宏昊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 嘉
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
人民陪审员 熊成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