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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执151号

陈命本与镇巴县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命本,镇巴县煤矿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8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命本,男。委托代理人王三吉(特别授权),男。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所在地:镇巴县盐场镇法定代表人廖博文,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陈命本与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镇劳仲调字(2015)第30号调解书,该调解书主文确定:“一、申请人陈命本自愿与镇巴县煤矿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镇巴县煤矿)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壹拾贰万贰仟伍佰(122500.00)元整。

三、付款方式:已支付7500.00元;2015年8月30日支付55000元;2015年12月30日支付60000.00元。

四、此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系一次性处理终结。”仲裁调解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陈命本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向镇巴县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期间,镇巴县煤矿向陈命本履行25000元。2016年7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命本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0000元,定于2016年8月18日起每月18日前履行1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陈命本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625元。”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陈明本鉴于镇巴县煤矿目前经济较为紧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而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30日,陈命本领取了首期执行到位的标的款15000元(有陈命本领条载卷备查)。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仲调字(2015)第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申请费1625元,由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波

审 判 员  周秦汉

代理

审判员  左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