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6362号

曾华城与詹玉琦、马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华城,詹玉琦,马燕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362号

申请人:曾华城,男,汉族,1953年12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

申请人:詹玉琦,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

申请人:马燕红,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曾华城与詹玉琦、马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华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詹玉琦、马燕红名下价值52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产(厦地房证第××号)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詹玉琦、马燕红名下价值52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

二、冻结申请人曾华城提供的担保物即其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产(厦地房证第××号)。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曾华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锦璇

审 判 员  杨丽芬

人民陪审员  林许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翁孟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