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鱼宏刚,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长武县。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
法定代表人:尹玉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鱼宏刚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君
审 判 员 徐 颖
代理
审判员 刘晓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