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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758号之一

鱼宏刚、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鱼宏刚,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鱼宏刚,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长武县。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

法定代表人:尹玉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鱼宏刚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君

审 判 员  徐 颖

代理

审判员  刘晓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