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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910号

赵君与通河县三站乡第二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君,通河县三站乡第二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910号申请执行人赵君,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通河县三站乡第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云生,职务:主任。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赵君申请执行通河县三站乡第二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2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河县三站乡第二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30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魏观海

审判员  高岩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宇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