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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310号之一

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310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庞作民,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大学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文化路裕达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64********。

被

申请人: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35638574H。

法定代表人:李金启,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庞作民与被申请人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冀0983执保31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分社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账号:27×××14)。解除保全申请人庞作民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庞作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销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遥乡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分社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账号:27×××14)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

审判员  杨文祥

代理

审判员  田金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