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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1946号

宝会与瑞华、泊头市交河镇南八里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宝会,瑞华,泊头市交河镇南八里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1946号原告及宝会,农民。委托代理人及云普。委托代理人郭来恩。被告及瑞华。委托代理人张久绿,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泊头市交河镇南八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建国,村委会主任。及宝会与及瑞华、泊头市交河镇南八里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清成依照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本案中原被告同时就诉争土地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承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春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