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385号原告沈凌华,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9126177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56-59室。法定代表人林建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鹏飞,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凌华诉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丛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