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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708号

何瑜与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何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宁波道46号。

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瑜。

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4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 东

审 判 员  杨宝华

代理

审判员  庞 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新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