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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三初字第00549号之一

陶学春与安徽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含山滨河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学春,安徽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含山滨河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三初字第00549号之一

申请人:陶学春,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受斌,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岠嶂华庭农贸市场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1005563244731。

法定代表人:张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福,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芳,该公司会计。

被

申请人:含山滨河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梅苑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225942646357。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陶学春与被申请人安徽丰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含山滨河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陶学春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叁百贰拾万元(320万元),先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学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陶学春投入案涉工程资金巨大,造成暂时经济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含山滨河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陶学春支付工程款32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成正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赵如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