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平,男,196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张振福,男,195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榆树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