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6476号原告周忠燕,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黄新发,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传达,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忠燕诉与被告洪传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忠燕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忠燕以已与被告洪传达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忠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忠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常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