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558号之一原告青岛大中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唐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纪克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警民街81号。法定代表人张铁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住所地:海阳市风城街道办事处窑上村(黎明饭店对面)。负责人刘洪安,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大中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在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求将本案移送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在原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后变更负责人为刘洪安。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成立招远项目部,负责人为吴明贵,负责承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承揽的建设项目即招远金都黄金海海岸二期工程,工程地点在招远市滨海新区滨海大道999号。2014年6月9日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招远项目部与原告青岛大中州工贸有限公司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需方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招远项目部(需方),供方青岛大中州工贸有限公司(供方),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招远市辛庄镇黄金海岸工地;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实际情况结算,以产品名称A、B型实际数量单价结算。2014年7月11日、29日原告青岛大中州工贸有限公司依照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招远项目部要求,二次发货模板A、B型若干,并将上述货物送至双方约定的地点:招远市辛庄镇黄金海岸工地,经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招远项目部指定的收货验收人王永军检验合格,并签发收货单,收货单上盖有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招远项目部公章及王永军的签字。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青岛大中州工贸有限公司选择了第二被告即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海阳市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不成立,此案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