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070号原告靳根瑞,女,汉族,1968年3月25日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柯余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新永,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靳根瑞诉被告申新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根瑞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根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5元退回原告靳根瑞。
审 判 长 庞 礴
代理
审判员 杜向华
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