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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6070号

靳根瑞与申新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靳根瑞,申新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070号原告靳根瑞,女,汉族,1968年3月25日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柯余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新永,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靳根瑞诉被告申新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根瑞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根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5元退回原告靳根瑞。

审 判 长  庞 礴

代理

审判员  杜向华

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