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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100号之二

青岛海嘉利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唐帛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海嘉利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唐帛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100号之二原告青岛海嘉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段泊岚镇段泊岚一村。法定代表人梁建党,经理。被告青岛唐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6号甲8号楼4-5层。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

原告青岛海嘉利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唐帛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海嘉利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唐帛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93元,减半收取4446.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人民币77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