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924号
原告:肇庆市端州万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邱永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锡棋,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荣,女,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端州万汇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支付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端州万汇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凯文
代理
审判员 林 达
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嘉慧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