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穗中法执字第2014、201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
申请执行人:卓楚光,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陈存洪,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执行人陈存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52、5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依上述判决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共4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以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24日,本院发出告知函,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穗中法执字第2014、20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饶田田
审 判 员 冯赛霞
代理
审判员 冯匡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