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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110号

原告李元诉被告荆艳芳、荆运起、高翠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李元,荆艳芳,荆运起,高翠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110号

原告:李元,男,21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荆艳芳,女,21岁,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荆运起,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高翠香,女,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荆为功,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元诉被告荆艳芳、荆运起、高翠香婚姻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海生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人民陪审员  王秀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东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