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110号
原告:李元,男,21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荆艳芳,女,21岁,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荆运起,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高翠香,女,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荆为功,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元诉被告荆艳芳、荆运起、高翠香婚姻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海生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人民陪审员 王秀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东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