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45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289号附265-287号、附263号。
负责人:侯明军,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成都东泰精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4号1楼14号。
法定代表人:高英。
被执行人:成都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锋。本院依据四川省内江市大千公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内大证字第2023号公证书,申请执行成都东泰精城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成都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1栋5层6号房屋(面积358.47平方米)、5层4号房屋(面积417.18平方米)、7层4号房屋(面积417.18平方米)、8层4号房屋(面积420.94平方米)、9层4号房屋(面积420.94平方米)、9层6号房屋(面积436.76平方米)、10层3号房屋(面积378.9平方米)、10层4号房屋(面积417.18平方米)、3层6号房屋(面积406.54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成都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工业园科园三路四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高国用(1999)字第004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