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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379号

王少红与蔡连山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少红,蔡连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379号申请执行人王少红,女,生于1975年9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蔡连山,男,生于1984年11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红与被执行人蔡连山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蔡连山在济南打工,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蔡连山能够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