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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541号

徐汉荣与石传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汉荣,石传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徐汉荣,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石传彬,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38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传彬在中国农业银行颍上县支行(账号:6271)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