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徐汉荣,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石传彬,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38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传彬在中国农业银行颍上县支行(账号:6271)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