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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终1755号

王正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王正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1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东,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南大街4号。

负责人:孙晓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旭,该行员工。

上诉人王正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以下简称怀安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8民初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王正东在怀安支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王正东发现其持有的银行卡的资金在未交易的情况下,非正常的流失,及时通知怀安支行和公安机关,怀安支行给王正东追回部分流失的资金5297.52元。公安机关亦就该案已经受理。在无证据证明王正东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并报假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怀安支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上诉人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怀安支行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向有关主体主张权利。综上,原裁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8民初57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王万军

审判员  武建君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