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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3991号

黄建辉与吴学锋、樟树市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建辉,吴学锋,樟树市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3991号原告黄建辉,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委托代理人黄玲洁,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吴学锋,男,汉族,1989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被告二樟树市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盐城大道***号东方明珠****幢*层********号。法定代表人杜平生,总经理。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号。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登祥,该公司员工。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车辆维修费50270元、转运费2500元、过货费、叉车费、停车费总1750元、施救费4600元、鉴证服务费2310元、货物转车费1700元,总计63130元。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三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三在其承保的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61130元,被告一、二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二未到庭,对原告诉讼请求提供书面答辩,争议为:

一、本案肇事车辆赣C×××××号货车行驶证虽登记在答辩人名下,但该车系被告一于2013年10月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向答辩人购买,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在分期付款购车期间保留车辆所有权,不参与车辆任何营运活动,由购买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承担一切营运损失。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将该车交付吴学锋支配、营运,吴学锋系该车实际所有人、支配控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及侵权责任法第50条等规定,答辩人作为赣C×××××号货车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对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的赔偿请求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赔偿请求应根据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确定。

三、赣C×××××号货车发生事故时在被告三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依法应由赣C×××××号货车赔偿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依法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优先在交强险中支付。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三对原告诉讼请求争议为:

一、我司承保了被保险人樟树市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赣C×××××号车,于2015年10月17日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附件险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该事故发生于2015年12月11日,因此属于该保单承担范围内。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驾驶该车的驾驶员吴学锋负事故的全责。原告提供的诉状,我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2000元,在商业险内承担对方车的实际损失。对方车粤M×××××号车,经保险公司定损为35870元,我司同意承担原告车损的35870元的财产损失,同时对第三者车主,事故发生后施求损失给予认可,对于其他的费用,不属于该起事故的直接损失,属于间接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针对现场所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对本案诉讼费用也属于该事故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被告一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答辩期限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被告一驾驶赣C×××××号厢式货车自广州向惠州方向行驶,行驶至惠州市博罗县福田镇永宁桥路段因失控与由罗志雄驾驶的粤M×××××号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罗志雄不负事故责任。罗志雄所驾驶的粤M×××××号大货车的车主为原告。被告一驾驶的赣C×××××号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二,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一,该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二向本院提供《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购车合同》,用于证明该车已通过买卖的方式转让给被告一。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粤M×××××号大货车进行价格评估,该评估机构依法向被告三发出了《通知书》,通知被告三派员到现场,并告知如被告三工作人员未到场,将视为放弃一切权利及义务。经评估,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作出《报告书》,评定价格损失为50270元。原告用去鉴定费2310元。被告向本院其出具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主张粤M×××××号车的车损应按其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予以认定为3587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相应发票,用于证明原告在事故后支付了车辆维修费50270元、施救费46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收款收据,用于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转运费2500元;过货费、叉车费、停车费共计1750元;货物转车费1700元,上述款项合计5950元。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方不负事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赣C×××××号货车的车主为被告二,被告一是驾驶员及实际支配人,被告二向本院提供《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购车合同》,证实该车已通过买卖的方式转让给被告一。现被告二主张因其已通过买卖的方式将赣C×××××号车转让给被告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一负责赔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赣C×××××号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所以,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三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三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负责赔偿。关于车辆维修费的问题。因原告方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粤M×××××号大货车进行价格评估时,该评估机构依法向被告三发出了《通知书》,通知被告三派员到现场,并告知如被告三工作人员未到场,将视为放弃一切权利及义务,该评估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该所作出的报告书,本院予以采信。至于被告三主张应按其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原告方的车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三定损时已通知原告及送达上述确认书给原告,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请求车辆维修费50270元,并提供相应的报告书、维修费发票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转运费、过货费、停车费、转车费的问题。原告请求转运费、过货费、停车费、转车费共计5950元,提供有收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施救费的问题。原告请求施救费4600元,提供有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鉴证费的问题。原告提供相应的鉴定费票据,原告请求鉴定费231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合计63130元。被告三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61130元,由被告三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赔偿61130元,共计赔偿63130元给原告黄建辉。上述赔偿款项63130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给原告黄建辉。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吴学锋负担6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宁康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1、医疗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后续医疗费3、营养费4、伙食补助费5、整容费6、残疾赔偿金死亡伤残赔偿限额7、死亡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扶养人生活费10、丧葬费11、交通费12、住宿费13、护理费14、误工费15、康复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17、财产损失6082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5882018、营运车辆停运损失19、其他损失200020、鉴定费23102310合计6313061130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