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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刑初203号

陈凤顺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凤顺,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中共党员,原任凤阳县畜牧兽医局综合股股长,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12月3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凤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凤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凤顺提出上诉,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5)滁刑终字第0030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衡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凤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陈凤顺在协助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期间,在明知李某甲户未养鸡的情况下仍违反拆迁补偿相关规定予以清点,并与相关拆迁人员共同确认数量为18160只蛋鸡,造成363200元拆迁补偿款被李某甲骗取;对养殖户张某乙进行清点时,故意不履行职责,在未核实池塘内鹅是否为张某乙所有也未现场确认鹅的性质和数量情况下,在饭店与拆迁办相关人员共同确认数量为14600只鹅,造成实际未养鹅的张某乙骗取292000元拆迁补偿款。

被告人陈凤顺在凤阳县畜牧兽医局及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控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赵玉传、周支连等十五人现金85000元、购物卡1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凤顺在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工作期间,故意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凤阳县畜牧兽医局及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85000元、价值12000元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凤顺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罪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对滥用职权罪提出异议,辩称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凤阳县京山安容养殖场负责人赵玉传和凤阳县京山瑞丰养殖场负责人周支连为感谢被告人陈凤顺在其申报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上给予的帮助,二人事先各自准备了人民币1万元,并在陈凤顺经营的兽药门市部将人民币2万元送给陈凤顺,陈凤顺将此款收下。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赵玉传因同一事由再次到陈凤顺经营的兽医药门市部送给陈凤顺1万元,陈凤顺将此款收下。2、2013年5月的一天,凤阳县孟来养殖场负责人彭孟来为感谢被告人陈凤顺在其申报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在凤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西侧的三叉路口送给陈凤顺人民币1万元,陈凤顺将此款收下。3、2012年年初的一天,凤阳县大庙镇岳文成家庭农场负责人岳文成为感谢被告人陈凤顺在其申报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在凤阳县凤庙路大庙汽车站送给陈凤顺人民币1万元,陈凤顺将此款收下。4、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凤阳县峰伟养殖场负责人许宗伟为感谢被告人陈凤顺在其申报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在凤阳县长途汽车站附近送给陈凤顺人民币8000元,陈凤顺将此款收下。5、2012年年底的一天,凤阳县大庙学祥养殖场负责人陈学祥为感谢被告人陈凤顺在其申报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在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鸿福大酒店门前送给陈凤顺人民币4000元,陈凤顺将此款收下。6、2012年年底的一天,凤阳县李小军养殖场负责人李小军为感谢被告人陈凤顺在其申报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在陈凤顺经营的兽药门市部送给陈凤顺2000元凤阳好又多超市购物卡,陈凤顺将购物卡收下。7、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凤阳县谭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谭保新为争取被告人陈凤顺在以后养殖场补贴项目中给予关照,在陈凤顺的办公室送给陈凤顺人民币2000元,陈凤顺将此款收下。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谭保新为感谢被告人陈凤顺在制作2012年度市级养猪示范场的材料中给予的帮助,在陈凤顺的办公室送给陈凤顺人民币1000元,陈凤顺将此款收下。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谭保新为了争取被告人陈凤顺今后给予其更多的关照,在陈凤顺的办公室送给陈凤顺5张面值500元的凤阳好又多超市购物卡,让其自己留一张,其余4张分发给畜牧局相关人员,陈凤顺将购物卡收下,并依照谭保新安排分发了5张超市购物卡。8、凤阳县祥智种猪繁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赵祥芝为感谢被告人陈凤顺在验收“菜篮子”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在该项目申报通过后的一天晚上,赵祥芝在凤阳“八一”宾馆送给陈凤顺人民币5000元,陈凤顺将此款收下。9、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凤阳县小溪河鑫宇畜禽养殖场负责人金某为感谢被告人陈凤顺在其申报养鸡场农业奖补项目上给予的关照,送给陈凤顺人民币3000元,陈凤顺将此款收下。10、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凤阳县西泉镇富民养殖场负责人孙春鸽为了能够顺利通过2012年度的养牛场农业奖补项目验收,在验收之前,在凤阳县汽车站门前送给被告人陈凤顺4张面值500元的凤阳好又多超市购物卡,陈凤顺答应帮忙并将购物卡收下,陈凤顺自己留了1张卡,将其余3张卡转送给验收组其他成员,后该项目验收通过。11、2012年年底的一天,凤阳县活力牧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荣培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该年度的农业奖补项目验收,在其公司场区内送给前来验收的被告人陈凤顺7张面值均是500元的凤阳好又多超市购物卡,陈凤顺自己留1张卡,其余6张分发给验收组的其余6人,后该项目验收通过。1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凤阳县府城镇县城村村民李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陈凤顺在其虚报养殖蛋鸡获取拆迁补偿款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到明城世家小区门口送给陈凤顺人民币1万元,陈凤顺将此款收下。13、2012年年初的一天,凤阳县府城镇县城村村民李国林为感谢被告人陈凤顺在其养殖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通过其哥哥李某甲在陈凤顺经营的兽医药门市部送给陈凤顺人民币2000元。14、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凤阳县府城镇金董村村民董相全到被告人陈凤顺家兽药门市部送给陈凤顺2000元凤阳好又多超市购物卡,请陈凤顺在其亲戚凤阳县府城镇西门村村民张晓东家养殖拆迁清点时给予关照,陈凤顺答应帮忙并将购物卡收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凤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玉传、周支连、陈凤队、刘云、彭孟来、岳文成、许宗伟、陈学祥、李小军、谭保新、赵祥芝、金某、孙春鸽、张某丙、荣培、王强、舒开伦、周义奎、高玉保、张萍、李某甲、李国林、张晓东、董相全、董继军等人的证言、养殖业证明材料、凤阳县畜牧养殖业奖补款发放情况、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相关书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滥用职权事实(一)2011年10月16日,凤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府城镇中都城的凤北村、县城村和西门村等地进行拆迁。被告人陈凤顺当时协助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拆迁办)进行养殖拆迁清点工作。凤阳县养鸡协会会长李某甲家鸡舍也在拆迁范围内,此时李某甲家鸡舍已没有鸡,李某甲为获得家禽拆迁补偿款,购买3000只淘汰蛋鸡冒充自家养殖的产蛋鸡。2011年年底的一天,李某甲找陈凤顺帮忙,要陈凤顺拆迁清点其养殖鸡数量时给予关照,陈凤顺在明知李某甲未养殖鸡的情况下仍答应帮忙。2012年3月初,在李某甲鸡舍清点鸡数量时,陈凤顺、孙某等人违反拆迁补偿相关规定予以清点,并与相关拆迁人员共同确认数量为18160只蛋鸡,造成363200元拆迁补偿款被李某甲骗取。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甲为感谢陈凤顺在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凤阳县名城世家小区门前送给陈凤顺人民币1万元,陈凤顺将此款收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凤阳县畜牧兽医局关于配合县拆迁办对被拆迁养殖场(户)养殖标的物的认定的情况说明,证明陈凤顺协助县拆迁办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2、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房屋征迁办公室关于陈某同志的工作职责及养殖清点流程情况说明,证明清点流程及畜牧局协助拆迁办工作,系拆迁办和农委领导协商决定,没有找到文件规定。3、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征迁办公室的不予补偿情况说明,证明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新增的属于补偿范围内的项目,均不予补偿、安置。4、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征迁办公室的中都城地块征迁方案及公告,证明拆迁涉及县城村、西门村约573户的征迁方案;2011年10月16日发布征迁公告。5、关于中都城地块所涉及养鸡户如何进行补偿的建议,证明本次拆迁中所涉及的府城镇县城村及西门村养鸡户达14户,其中没有李某甲户。对持有养殖证或为养鸡协会会员的养鸡户可视为规模化养殖,参照10000只标准予以补偿。6、滁州市、凤阳县征迁相关规定,证明市、县对国有土地房屋征迁的相关规定。7、李某甲拆迁安置协议,证明李某甲补偿蛋鸡数量18160只,单价20元,共补偿363200元。8、凤阳县委宣传部情况说明,证明李某甲鸡舍在2011年10月评估中没有鸡是处于鸡舍消毒阶段,其于2011年7月20日预订了18000只青年鸡到2011年9月育成直接作为蛋鸡饲养,请拆迁办予以核实。9、徐州康利种鸡养殖场合同、收据,证明2011年7月20日徐州康利种鸡养殖场与凤阳县城西县城鸡场签订的购买育成鸡的情况。10、清点证明,证实第二批次拆迁户李某甲共养殖蛋鸡18160只,有孙某、陈凤顺、张建、陈某的签名。11、李某甲书写说明,证明其在养鸡场拆迁中,一切程序均按合理合法进行,如不实,后果自负。12、凤阳县监察局暂予扣留材料清单,证明李某甲退还违纪款373200元。13、中都城地块涉及养鸡户补偿问题会议纪要,证明经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房屋征迁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养鸡户因征迁造成的搬迁补偿,蛋鸡均按20元每只的补偿标准执行。14、证人常某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李某甲来其养鸡场买了3000多只淘汰鸡。1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底其他养鸡户都拆迁数鸡,在别的养殖户拆迁清点完基本都搬走后,其从常话珍处买了3000多只淘汰鸡。后对张建说鸡搞好了,让他找拆迁办人来数鸡。拆迁办陈某和畜牧局陈凤顺、孙某和宣传部驾驶员小李一起来的,其对他们说搞好后重谢。孙某点的18000多只,后孙某就定了18160只。大家都在单子上签了字,小李代表张建签的名。不久张建打电话说有人举报鸡场是拉的淘汰鸡,拆迁办不予认可。其说鸡有手续,就联系金某找到徐州康利种鸡场的祖某,用事先拟好的假合同让他签字盖章,他还出具了三张假收据,包括定金、代育费等。回来后其把假合同和收据拿给张建,最后就予以认定了,2012年底就拿到补偿款,其分别送陈凤顺、陈某、孙某每人各1万元和一箱酒。16、证人金某证言,证明2012年年初的样子,李某甲家鸡舍拆迁前,李某甲找到其说他家鸡舍没鸡,为临时应付拆迁的事,其和李某甲各开一辆车从城东大通桥的一个养鸡场拉了3000只淘汰蛋鸡拉到他的鸡舍。后李某甲打电话说鸡舍的鸡数过了,但被别人举报,让其帮他通过徐州种鸡场的祖某搞一份假的青年鸡代育合同,后祖某按照李某甲的要求,造了一个假的青年鸡代育合同,鸡数在一万大几千只,还开了几张假收据。17、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其在城市建设指挥部拆迁办主要负责拆迁范围内企业认证、经营面积确认、养殖数量清点和设备评估等工作。流程是工作队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养殖户的基本情况、养殖规模、营业执照等;拆迁办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队提交的养殖户名单及基本情况,去初步核实,再签订房屋安置协议。清点必须在清点人畜牧局人员、工作组人员、养殖户及指挥部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签字首先户主先签,再次是清点人员签,工作队签,最后由指挥部签,必须当时签。2012年3月份,县宣传部张建通知其说李某甲家年前办丧事鸡没有清点,其说年前都清点完,没见到李某甲家名单也没见到养鸡报告。其让张建写个报告,几天后张建把报告送来,其把此事向闻某汇报后,就联系县畜牧局陈凤顺、孙某到李某甲养鸡场,张建派驾驶员过去。孙某到李某甲鸡舍里清点数量后说有18000多只鸡。因为李某甲之前和其打过招呼,也送过钱,其说那就18000只吧。后李某甲为感谢其,2013年春节后到其家送了10000元现金。18、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10月,其了解被拆迁户的情况,李某甲名下有个养鸡场,在对李某甲鸡场房屋评估时,鸡舍内没有鸡。拆迁办安排清点小组对县城村的养殖户进行清点时,因为李某甲家鸡舍没鸡就没清点。李某甲说他鸡舍没鸡,但他让别人代育了青年鸡。随后其联系李某甲清点,他借故拖延清点时间。过年后,李某甲说他家让别人代养的青年鸡拉回来了,要求清点。过了几天,拆迁办的陈某通知其去李某甲家数鸡,其就安排单位驾驶员李某乙去了。清点时,李某乙打电话说清点完要签字,后李某乙在清单上签的其名字。李某甲家清点后一段时间,陈某让其出具一份关于李某甲户在年前为什么没有清点的情况说明,其就找到李某甲,李某甲给其提供了一些关于订购青年鸡和家中有事的信息,其按李某甲提供的信息以单位名义帮他出了一份情况说明,并且签了字。19、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自己是宣传部的驾驶员。2012年时,张某甲让其替他去宝盒山附近一个养鸡户数鸡现场,后和拆迁办的人到了现场。畜牧局的人到鸡舍里数鸡,数完他们写了一个清单,拆迁办、畜牧局、被拆迁户都在清单上签了字,让其代表工作队签字,后问过张某甲,在清单上签了张某甲的名字。20、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其主要负责对被拆迁户养殖的牲畜、家禽进行品种、性别、种类等的认定工作,也参与对养殖的数量进行清点。李某甲是凤阳县养鸡协会会长,但他2009年以后就不养鸡了,给其他养殖户搞服务。2011年拆迁时,李某甲家也在拆迁范围。一天陈凤顺喊其去李某甲家数鸡,当时还有宣传部的驾驶员、陈某。到李某甲鸡舍后,其发现李某甲的鸡是淘汰鸡,数过出来对他们说有16000多只,李某甲说有19000多只,后陈某说数量由其定,其就随口说定18000只,在写清点证明时,其说搞个尾数,就在证明上写了18160只,随后李某甲等人都在证明上签了字。21、证人祖某证言,证明自己经营徐州康利种鸡场。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凤阳县养鸡协会会长李某甲和凤阳养鸡户到鸡场,李某甲说他家要拆迁了,想从其鸡场补一份合同。后其按李某甲提供的签订时间、订鸡数量、金额填了这份合同,其和李某甲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的章。其还按李某甲的要求提供了订金、育成费、培育费三张假收据。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甲打电话说凤阳纪委来调查合同的事,让其说合同是真实的,后凤阳纪委来其没说实话。22、证人闻某证言,证明畜牧局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数量清点,认定品种。因为在清点的时候,拆迁办人员不是专业人员,后期和畜牧局联系,让他们提供两个人来协助拆迁办工作,畜牧局的工作人员来清点没有正式下文,要清点的时候,就和畜牧局领导联系,让他们提供两个人到养殖户家清点。23、被告人陈凤顺供述,供认从2009年开始,根据领导安排,县拆迁办对养殖场进行拆迁时由其予以协助配合。李某甲是县城村的养鸡户,2009年之后就不再养了,后他从事养鸡饲料、兽药、增温炉的生意。2011年秋天,李某甲到其办公室说他家的鸡舍要拆迁,请其帮忙,2012年3月初的一天,县拆迁办的陈某给其打电话说李某甲家鸡舍要拆迁,让其去配合,其喊了同事张某丙,和联系单位的同志、陈某一起到了李某甲的鸡舍,由张某丙和联系单位的同志清点鸡只数量,张某丙介绍说大约有7000只左右,经李某甲和陈某讨价还价,最后数量确定在12000只左右,相关人员在清单上签了字。过了半个月在永乐家园旁的养鸡协会办公室,陈某从他的黑包里拿出一张空白拆迁登记单放到茶几上,孙某接过单子填写清单内容,拆迁户主是李某甲,数量在18000只左右,老清单撕掉了。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甲在名城世家小区门口送给其一箱酒和1万块钱。当天到李某甲鸡舍去清点鸡的不是张某丙就是孙某。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二)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凤顺协助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拆迁办”)对府城镇蔡庄村张某乙一户进行养殖拆迁清点工作。张某乙家在拆迁范围内,但其家中已没有鹅,张某乙为获得家禽拆迁补偿款,与沈某等人合谋用沈某养的4000余只鹅冒充自己家禽来骗取拆迁补偿款。陈凤顺随拆迁办工作人员陈某等人来到拆迁范围以外的一个池塘清点养殖户养鹅数量,由于陈凤顺等人故意不履行职责,在未核实池塘内鹅是否为张某乙所有也未现场确认鹅的性质和数量情况下,便与拆迁办相关人员、张某乙一同前往饭店吃饭,在饭店陈凤顺与拆迁办相关人员分别在清点数量清单上签字,共同确认张某乙应补偿养殖鹅数量为14600只,造成实际未养殖鹅的张某乙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92000元。2014年下半年,蔡庄村村民到县纪委、县检察院实名举报张某乙未养鹅,系养殖拆迁诈骗,村民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张某乙户养殖拆迁资料,证明张某乙户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经陈凤顺等人清点,育成鹅14600只,补偿292000元。2、凤阳县监察局暂予扣留材料清单,证明张某乙退还拆迁补偿款102000元,沈某退还违纪款55000元。3、群众举报及来访张某乙违法违纪问题记录及材料,证明蔡庄村村民多次到检察院上访、同时也到县纪委及梁县长来访反映张某乙违法违纪问题。4、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张某乙是蔡庄村委会主任是养鹅户。2010年8月,其联系畜牧局的陈凤顺和张某丙到凤淮路南边的南吴大坝,这里不在拆迁范围内,按要求,不在拆迁区域清点畜禽数量是不符合拆迁政策的。但张某乙说他家里塘没有水了,只好赶过来了,当时只是听张某乙说家里塘没有水了,至于他家里的塘到底干了没有,也没有去看过。后陈凤顺算过说有10000只鹅之上。后来到饭店后大家讨论确定数字,最后其定在一万三四千只,张某丙填写数鹅的清单,其和张某乙、陈凤顺、张某丙,工作组都先后在清单上签了字。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时,凤阳县府城镇金董村支部委员史家法说其村马上要拆迁了,其和史家法就找到沈某想用他家的鹅冒充其家鹅向政府要补偿,钱其三人分,沈某也同意了。2011年6月份,史家法打电话给沈某说他带拆迁办的人到南吴老坝去了,让其也去。后史家法带拆迁办的陈某等人到了,陈某他们拍了照片但没数鹅。后其带陈某到了楼西街的一家饭店,陈某确定鹅为14600只。2013年下半年,政府共补偿其292000元。6、证人沈某证言,证明2010年底其和亲戚杨某在一起养鹅。后史家法说蔡庄马上要拆迁了,蔡庄的张某乙有塘、有养殖证,让其帮鹅拉到他塘里,用张某乙的户头顶个数,要是被征掉的话,大家能搞点钱。其说只负责喂鹅,如征掉,其和小飞算一份。后其和小飞在南吴老坝喂了4500多只鹅,五六月份的一天,史家法和张某乙让其把鹅拉放到张某乙塘里其没同意。随后的一天,史家法、张某乙带几个人到塘边,拍照清点鹅。第二天史家法说数了14000多只,后听说征鹅的钱共292000元。7、证人韩某证言,证明其作为县委宣传部工作成员参与凤阳新城蔡庄的拆迁工作。主要负责对被拆迁户家庭人员、房屋及附属物联系测绘组进行测绘,将测绘数据上报拆迁办,由拆迁办形成表格返还工作组,再交与被拆迁户核对,核对无误后签订拆迁协议,如被拆迁户不满意,再重新测绘。拆迁户张某乙测绘的情况是,他家五口人,一排房子、一个池塘,养鹅的,规模不清楚。张某乙进行养殖清点时,在张某乙的池塘内清点了,但又去另外一个池塘进行的清点,具体位置记不清了。清点后其在清点单上签的字,鹅的数量记不得了,是在现场签的字。8、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0年端午节,其和沈某一起合伙养鹅,史家法和蔡庄的张某乙找到其,说蔡庄马上要拆迁,要其把鹅赶到张某乙塘里养。后来其和沈某在南湖大坝上养了4000左右的鹅。2011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沈某对其说拆迁的人到南湖大坝去点鹅,要其不要去了,他代表就行了,后来点鹅的情况其就不知道了。其拉鹅到张某乙塘里之前塘里没有鹅,也没有其他人在那养鹅。9、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其在县畜牧局工作,从2009年开始,其和陈凤顺根据县畜牧局领导的安排协助拆迁办开展拆迁工作,负责拆迁区内养殖户家禽、牲畜的各类、大小、数量、性质的认定。2011年五六月份的一天,陈凤顺通知其陪同清点拆迁户数量,其和陈凤顺、陈某到新计生委路偏西位置的一个水塘,塘里有鹅,从位置看不属于拆迁范围,养鹅户名字叫张某乙。其和联系单位的人在现场清点,当时鹅一部分在水里、一部分在地上,数量较多不好清点,拆迁工作组让张某乙报数量,张某乙说14000多只,后采取分区划清点鹅数量为7000只,张某乙不同意。到饭店后张某乙和陈某经过一番商讨,陈某将鹅的数量定为14000多只,其按他们的意见写了清点证明,张某乙、工作组其他成员签名的。10、证人闻某证言,证明张某乙是城西一个村的村长,是养鹅的,他这户的情况,其不是很了解,但后期也听说过张某乙的鹅是从别的地方拉过来的,按照规定,是不应该享受补贴的,但因为在拆迁的时候,工作队提供了材料,材料能反映该户是养鹅的。畜牧局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数量清点,认定品种。因为在清点的时候,其都不是专业人员,后期和畜牧局联系,让他们提供两个人来协助拆迁办工作,畜牧局的工作人员来清点没有正式下文,要清点的时候,就和畜牧局领导联系,让他们提供两个人到养殖户家清点。11、被告人陈凤顺供述,供认在2011年5月份的一天,陈某说有拆迁户要拆迁让其配合,其带着张某丙和陈某一起到了现在新计生委路南偏西位置的一个水塘边,塘里有鹅,张某丙和联系单位的人现场清点,鹅的实际数量在不到4000只的样子,李某甲提到这个拆迁户是个村干部,李某甲和陈某提议到饭店再说,到五岔路的一个饭店一边打牌一边讨论鹅的数量,由张某丙造清单,经过讨价还价陈某拍板将鹅的数量定为14000多只,大家也都签了字。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另有下列证据证明本案相关事实:1、案件移送函,证明本案由中共凤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查处。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凤顺出生日期及身份等基本信息。3、工作简历、干部履历表、公务员考核表等,证明陈凤顺身份及工作简历。4、2011年至2013年凤阳县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证明2011年至2013年凤阳县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投资、县区配套投资、企业自有投资。5、凤阳县畜牧兽医局综合股(内设机构)主要任务与职责,证明凤阳县畜牧兽医局综合股职责包括承担畜牧兽医重大项目的申报、监管、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国家和省、市、县畜牧业惠民扶持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6、凤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凤阳县畜牧兽医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的通知》,证明凤阳县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7、中共凤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归案经过,证明该单位在初核凤阳县府城镇蔡庄村村委会主任张某乙违纪案期间,发现凤阳县畜牧局综合股股长陈凤顺的违纪线索。2014年11月17日,该单位通知陈风顺核查相关问题,期间陈凤顺交代了组织上掌握的其在凤阳县拆迁办养殖清点过程中,在张某乙户养殖清点时渎职问题。另外,陈凤顺还交代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赵玉传等人现金购物卡问题,以及在李某甲养殖清点时渎职问题。8、退赃材料,证明陈凤顺妻子刘云代陈凤顺退出受贿款9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凤顺在凤阳县畜牧兽医局及协助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000元及价值12000元购物卡,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凤顺在凤阳县畜牧兽医局工作期间,受指派参与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拆迁养殖清点工作,故意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655200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陈凤顺辩称其主体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要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陈凤顺主体身份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辩解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凤顺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凤顺退回全部受贿款,其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部分已被追回,可对其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酌情从轻处罚。其犯有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凤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已追缴的被告人陈凤顺违法所得9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洁

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

人民陪审员  赵玉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婷附适用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