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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434号

宁夏德诚天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郭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德诚天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郭兵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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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434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德诚天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兵,男,1994年7月生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灵武市。本院在执行宁夏德诚天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郭兵(2015)青民初字第1750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车辆租赁费、误车费及逾期利息9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50元,共计95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XXX

代理

审判员  杨志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