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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申147号

王智敏与任永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智敏,任永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14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智敏,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永新,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木城镇兴华路**号。再审申请人王智敏因与被申请人任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智敏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是复印件二是其内容与本案无关,根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借款已经归还的客观事实。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错误判决。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本案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我虽然没有直接看到起贪污受贿的具体事实,但案件中存在诸多疑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任永新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1、庭审质证中,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收条,申请人认可收条是其写的。原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综合本案其他证据,依法认定本案起诉的1994年借款,任永新已经偿还,并无不当。王智敏主张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2、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并无不妥。王智敏主张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3、王智敏认为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但未提供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综上,王智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智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户明娜

审判员  薛雪丽

审判员  樊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靳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