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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财保13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许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许国良,詹秋妹,林桂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PAGE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财保1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65383803Y。法定代表人朱瑞珍,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俊协、陈冬霞,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国良,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詹秋妹,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林桂松,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福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申请人许国良、詹秋妹、林桂松借款合同争议仲裁一案中,于2016年8月25日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请求对被申请人许国良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城厢区荔园路北侧(莆田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2#1103室的房产【合同号:C××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以银行财产保全《担保函》的方式对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人民币176087元向本院提供保证,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国良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城厢区荔园路北侧(莆田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2#1103室的房产【合同号:C××号】;查封价值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十七万六仟零八十七元为限。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需继续查封,当事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戴爱富

审 判 员  陈捷勋

人民陪审员  刘秋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梦华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