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3215号
原告:朱荣辉,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鲁圩村车庙组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系原告朱荣辉妻子),住同原告朱荣辉。
被告:上海立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芦潮港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马从松,总经理。
原告朱荣辉与被告上海立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
原告朱荣辉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荣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0元,由原告朱荣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唐宝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文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